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是: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权转让的意义是:
1、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国有股、法人股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它们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有股、法人股难以上市流通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改善好人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
股权质押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是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它并不承担该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负债和纠纷,最终目的是质押权人实现回收给出质人的借款;股权转让是一种受让人和转让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受让人已成为公司的一名股东,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并承担公司的债务。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