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具体而言,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所以,70号公告称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1、一般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一般企业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3、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负担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将土地增值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