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离婚的情形如下:
1、在军人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
2、在女方怀孕后、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2、(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3、(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5、(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6、(五)权属有争议的;
7、(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8、(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