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相当于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银行回单等。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区别是:记账凭证有会计分录,因为是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来填制的。票据是指金融结算工具,如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以及一些其它结算工具
票据能力是指当事人的票据权力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的总称。票据权利能力是指可以成为票据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和负担票据义务的资格。票据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以独立的意思,进行有效的票据行为的资格。作为公民,其票据权利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即从其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终止,始终享有票据权利能力;其票据行为能力是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联系的,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票据行为能力。正因为如此,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