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情形有: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3、(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4、(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5、(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6、(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7、(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8、(7)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
9、(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10、(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11、(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12、(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13、(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
14、(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15、(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形有: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追尾前车的、倒车尾撞后车的、溜车的、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逆向行驶的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不得私了的情形有:
2、(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3、(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4、(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5、(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6、(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7、(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8、(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9、(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