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受理后如果立即立案的,普通程序是从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宣判,简易程序是从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宣判。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2、(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3、(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5、(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6、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行政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