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有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两种形式。
2、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3、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分为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4、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分为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有:
一、股东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权赠与
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形式。
三、离婚中的股权分割
夫妻离婚时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
四、股权捐赠
捐赠是赠与的一种,是向特定对象捐赠的。
五、“人走退股”式的股权转让
股东因调离、辞职、除名、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应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形式。
六、股权出资带来的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对外出资设立公司。
七、股权质押带来的股权转让
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用来担保其债务的履行。
1、出资瑕疵的股权,可以转让。瑕疵出资的股东与足额出资的股东除《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际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即理瑕疵股东在自益权方面受到限制外,瑕疵出资股东与足额出资股东一样,享有股东权利。
3、《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