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离婚时的买房贷款处理,一般是属于共同债务。因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属于共同财产。
2、但如果是个人财产是不需要一起偿还,即离婚时另一方是无权将其分割的,但参与共同还贷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贷款。因此对于卖房贷款的处理,应该参照上述的标准来进行处理。
1、夫妻离婚房子贷款的办理若按《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贷款尚未还清,未还清部分为双方共同债务。基于不动产特性,只有一方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获得房产一方应对另一方补偿。一般原则为,获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首付和按揭贷款的一半,剩余贷款部分,由新的房产所有人独立偿还。
2、按照市值进行估价,减去剩余贷款,剩下的均分,谁想分到房子,就必须支付对方应得的款项,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
办理离婚公证的程序:
首先,应到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是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申请;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应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其次,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应有委托代理书。但办理委托、收养子女、遗嘱等,不能委托别人,必须亲自办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1、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得经过军人同意,否则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也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规定在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经其同意后,准予离婚。
2、《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处的重大过错一般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军人是不是同意离婚,法院均可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这样就有利地保护了军人配偶的利益,使得一些军人严重侵犯非军人配偶权益的情况,也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