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08年9月1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实施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企业员工年假规定如下:
2、(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3、(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4、(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5、【法律依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