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是不允许倒闭的。保险公司成立需要有2亿人民币的资产,并将其70%交由中国保监会监督管理。
另外保险公司的运营方式有:国债、储蓄、金融债券、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允许的经济投资等,所以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建立以后,它的运营是必须保证盈利,因此保险公司基本上倒闭的可能行不大。
保险公司如果因为运营不善,保险公司会选择合并,除此以外中国保监会有权停止此保险公司业务,直到有足够的资金能够使此保险公司再次运作。若在一定期限内仍然无法继续运作的话,将有法院宣告其破产,如果保险公司由法院宣告破产的话。
那么它的所有业务将由中国保监指定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代理和继续其售后服务,或者退保手续等。
香港保险公司不可以倒闭,不说是香港的保险公司,其实全世界的人寿保险公司都不会允许倒闭的。香港《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46条指出,除非法庭另有命令,不然清盘人须继续经营保险人的长期业务,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把该业务作为正营运中的事业而转让给另一保险人,维护投保人的权益。换言之若是您在香港有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不好,经营不下去了,香港政府就会出面,让有财政实力的保险公司接手该公司的业务,也就是兼并该保险公司,保障保单受益人的权益不受到损害。因此在配置保险的时候,建议大家选择知名的大公司的产品,这样公司经营稳健,信誉好,长期投资才会更加有保障。
香港保险是对全世界的投保者开放的,全世界的保险公司都可以申请到香港设立公司经营业务,不管您是哪个国家的人士都可以选择到香港配置保险,只要过程是符合香港法律即可,这就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好处。
严格意义上说保险公司是会由于经营不善允许倒闭的,就同现在的银行一样。但是中国现在还没有过倒闭的例子。但你不必担心,按保险法第84、85条规定,到时保监委会把倒闭的公司的债权和债务转移到别的公司,其中包括他的客户。
1、《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保险法》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3、结合《保险法》我们得知保险公司是可以倒闭和解散的。保险公司倒闭或解散主要是因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导致保险公司偿还债务能力下降后,保险公司就会面临倒闭或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