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购买新房尚未拿到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供全额购房发票以及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等。
1、提取事业单位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事业支出—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2、从工资中扣个人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等,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3、缴纳时(后附回单),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等。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四)患职业病的;
6、(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8、(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0、(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1、(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2、(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