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可以直接到住房维修基金专项管理银行中进行查询;
2、业主可以通过委员会来查询住房维修基金明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的管理银行必须定期给业主委员会以及当地的管理部门发送资金对账单,如果对账单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1、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2、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
3、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在交房前,业主就应该将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缴纳,如果是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话,是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如果觉得比较麻烦的话,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代交。房屋维修基金的本金是由房产商和购房人共同筹集的,是用于售出住宅楼公共部位和共同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如果利息不足时,应该有产权人进行分摊,而且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应该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换,不可以用于房屋本身的维修,一定要明确两者之间的界限,不可以混淆。公共维修基金主要指的是住宅共用部位以及设备维修保养更换以及改造的。因为长时间下来,开发商是不会在负责公共部分的维修,也不能由哪家业主单独维修,因此必须建立公共的维修基金来加以保证物业的后续正常使用,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共同利益。
维修基金不可以退。
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还。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3、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