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需要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判定为是需要缴纳的,当然也有具体缴纳的标准,缴纳的标准是房屋出售总价的1%。也可以是房屋现在出售的总价减去初购房屋时的总价的差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
2、营业税。营业税缴纳的标准是房屋出售总价的百分之五点五缴纳。房屋产权的年限达到五年的,可以免征这一部分的税收。
3、印花税。这一部分的缴纳是由买卖双方各自缴纳的,缴纳的标准一样,都是房屋总价的0.05%。
4、土地税。房屋产权年限达到五年的标准的,不交纳土地税。没有达到标准年限的缴纳的标准是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房产税该由谁支付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房产税的合法支付义务人是房屋的业主。如果产权不明确,用户将代表他们付款。这涉及民法中的“代理人”概念。付款后,如果产权在后期明确,则法定缴费人可以向确定的财产所有者提出赔偿建议。
2、如果合同没有表明承租人或出租人(财产所有人)是否负责缴纳税款,则自然合法付款人是出租人(财产所有人)。严格来说,它还支付其收入的营业税。税收,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当地教育附加费,税率根据房屋的性质和使用性质确定。稍后将对此进行详细描述。如果合同声明由出租人(业主)支付,则自然与合法付款人一致。
3、合同由承租人支付。在正常情况下,“民法通则”规定,双方的民事权利得到尊重,合同义务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即承租人支付;但是,如果合同受到胁迫,也有例外。如果签名,则为无效条款。此时,如果承租人声称无效,则需要签发强制证书。胁迫通常意味着其产权,健康权,生命权和个人权利受到限制并产生重大影响。
不需缴纳,营业用的话需要缴纳,那为什么还有“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指的是营业用房产,公司、个体户等等,居住用房产不用缴土地使用税。
一、在商品房交易中,有些是有土地证的,有些是没有的,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那就不用缴纳,如果有,需要按土地证上的面积来缴纳土地使用税。这种情况类似现在很多临街的私人房,下面作为铺面,上面作为个人居住,这种情况是按经营占地面积来计算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公式是:经营使用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适用税率。
二、经批准取得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的公司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而对其他开发公司的申请一律不批。对经批准取得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公司纳税确有困难的,应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
1、房屋租赁要交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2、(1)营业税:月租金收入×3%/2,
3、(2)城建税:营业税×(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按照在市区标准计算即30×7%=2.1。
4、(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即30×3%=0.9。
5、(4)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1%,即30×1%=0.3。
6、(5)房产税:月租金收入×4%,即2000×4%=80。
7、(6)土地使用税: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