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映到物业,出现这样的情况并耽误到自己,首先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拍照,拍下车位以及车辆。然后把具体情况反映到物业处。
2、联系车主,说明此车位的归属,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并且也要做拍照留证,以防下次遇到类似情况)。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条说明,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和车位首先要保障业主的停车需要,即物业服务企业在安排和管理小区停车库位的时候,必须首先保障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物业公司不让停车的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小区没有车位供业主停放时,让车辆进入小区,就有可能会破坏小区的正常秩序,导致车辆乱停乱放,甚至使得一些车辆违法违规停放进消防通道这些禁区。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不让车辆进入小区是合理合法的。与此同时,《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只是业主共同委托的管理人,若管理人因为车位问题而侵犯了业主共同的权益,业主可以据此维权。综上,如果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有车位但拒绝停放,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对物业进行监督管理或者依法通过起诉维权。
小区的地下车位也不都是人防车位,只能说人防车位一般都是地下车位,如果是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位就不是人防车位,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
当小区绿地出现被个人或单位占用的情况时,小区物业公司应及时制止对方私自占用小区公共绿地的行为,如果物业制止后对方仍继续这种行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强制要求当事人停止占用绿地的行为,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部分业主认为占用绿地后无非是少了几块绿地,并无多大的影响,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小区公共绿地被个人或单位所占用,不仅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而且会破坏绿地的美观性,甚至出现绿地变垃圾场的情况。占用绿地不仅影响到小区环境的美观性,而且也反映了小区的绿地养护、物业管理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小区整体品质随之下降,甚至导致房价的下降。而且有占用绿地的业主,就会有反对占用绿地的业主,从而破坏了邻里间和谐的关系。部分业主认为绿地被占用是因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当,并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导致业主与物业之间发生纠纷,为了避免出现这一情况,业主在发现小区绿地被占用时,应及时让物业公司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