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名义股东要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报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是:
第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当然是反对股东,即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表示反对的股东。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连续五年不分配股权红利。
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是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发生,公司股东大会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第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名义股东如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以转让、抵押等方式处分其名下的代持股权,其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应当从两方面分析:
2、一、原则上名义股东处分代持的股权,其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二、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股东的处分行为无效,需要证明第三人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
4、【法律依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6、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