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不一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符合相应情形的,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
2、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
3、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
4、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履行不作为义务(即不做某种事情)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给失信被执行人解除失信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3、(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4、(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5、(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6、(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7、(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8、(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