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有下列两种:
1、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的担保包括:
1、人的担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3、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4、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法律责任:
1、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有下列两种:
1、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