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2、(一)公司名称;
3、(二)公司成立日期;
4、(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5、(四)股票的编号。
6、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股份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序和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终止的法律事实。
公司解散大致以下有几种原因:
一、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公司所定的章程关于解散的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合并,即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
三、破产,公司宣布破产时,公司马上应解散。
四、政府主管机关宣布命令解散。
五、法院裁定解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重整是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的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但有重建希望与价值的,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裁定准予重整,使之得以维持和更生的一种制度。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0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投资主体不同:股份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股份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股份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设立条件不同: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另外,股份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任何强制性规定。
4、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股份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