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事故或使用时间过长等各种原因,车辆在外地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2、具体办法是,在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3、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当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然后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1、办理流程:因车辆损毁无法驶回原籍的,车主可直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报废(由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同时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回收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带齐所有资料,到车管所服务大厅装订手续进行办理。受理岗叫号,车主到对应窗口办理。工作人员审查,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办理机动车异地注销登记,并将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2、友情提醒: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办理业务时,必须带齐手续。同时,为了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请各位车主朋友一定要妥善保管车辆相关的证明。办理业务其实很简单,千万不要误信他人导致被骗。
如果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车就是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值50%、依照政府规定强制报废的车辆。
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