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2、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3、所谓复议和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就是指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能因被处罚人向复议机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终止执行。
4、【法律依据】
5、《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6、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7、(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8、(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9、(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0、(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等。
行政诉讼并不影响强制执行,它不会导致强制执行暂时停止或者永远终止。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等。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