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首先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行政诉讼开庭,并且一般都是公开开庭审理。
2、《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3、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7、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