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的份额。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1、首先要证明没有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
2、(1)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名;
3、(2)夫妻两人有“在外借款由其本人负责,与另一方无关”类似的约定。
4、其次证明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5、【法律依据】
6、《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7、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