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表决一般事项时实行“简单多数”,持股过半即可通过表决。但是,《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也就是说,股东会表决特别重要的事项,如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必须经持股2/3以上的股东通过,也即是67%的比例。
3、综上所述,持股51%尚不能达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对重大事项的表决仍需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但是持股70%即可达到绝对控制,公司任何事项都可一言而决。
绝对控股是指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控股指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业务。
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某一机构持有股份达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该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
1、参股与控股的区别有三点:第一是控股公司的持股数量相对来说要比参股公司的高;第二是一个公司控股另一个公司比一个公司参股另一个公司所拥有的掌控力要大;第三是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它只在管理层面进行一些资本上的运营,而参股就是纯粹地持有某些公司的股份,它并不具有实际上的掌控。对此,参股与控股实质上也如散户和上市公司实控人的关系。
2、参股和控股都是一种资本运作的模式,有些人因为合作某一公司而进行参股,这样虽然不参与管理,但是也能获得收益。
3、而有些人因为看好某一个公司的运作,然后大势买入该公司股票成为实控人,通过这样的操作他能实现利润上的飞速增长。对此,参股和控股实质上并无太大的区别,它们的区别主要集中在持股数量能否对上市公司造成影响。
1、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属于法人独资控股。
2、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3、法人独资是指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唯一出资股东设立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