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的性质: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2、票据的特征:票据具有的主要是法律特征。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票据是债券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票据相当于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银行回单等。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区别是:记账凭证有会计分录,因为是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来填制的。票据是指金融结算工具,如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以及一些其它结算工具
票据能力是指当事人的票据权力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的总称。票据权利能力是指可以成为票据当事人、享有票据权利和负担票据义务的资格。票据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以独立的意思,进行有效的票据行为的资格。作为公民,其票据权利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即从其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终止,始终享有票据权利能力;其票据行为能力是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联系的,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票据行为能力。正因为如此,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
3、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