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到村(社区)申领《大病救助审批表》;参保人填写《大病救助审批表》,同时附上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原件材料。
2、每一笔住院费用只能用于一次救助申请;参保人将《大病救助审批表》、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送村(社区)核实并签署意见;村(社区)报送镇(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镇(街道)送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经调查、审核、集体讨论,初步拟定救助对象名单;对拟救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向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决定救助对象名单,并通过镇(街道)发放救助款。
3、大病救助的核批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和7月全年两次。
1、受理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收入或特困家庭患大病对象。
2、受理机构,定点医院即时救助;非定点医院即事后救助。
3、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填写《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低保证、五保证;如果是非五保和低保户,提供乡镇街民政办出具城镇低收入对象或农村特困对象的证明。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4)医疗收费票据、社保或新农合报销结算单据。
(5)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首先要符合大病救助的条件,然后由救助的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好《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具体如下: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诊断真名、有效医药费发票原件;
3、优抚、低保、残疾对象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退休和在职职工需要提供单位的工资证明,下岗失业人员需要提供失业证。
携带上述材料交至村委会进行初审,并将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镇民政居审核,经过层层审批,符合条件救助的可由民政局统一发放《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条件
①农村五保对象;
②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⑤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⑥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⑦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目前我国规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范围比例主要有:1、根据我市医改方案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将23种大重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患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