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一般情况下,如果判决不准离婚,那么诉讼费就会由原告承担,如果判决准许离婚,诉讼费是由双方均摊的。
付不起诉讼费可以打离婚官司,经济确有困难可以寻求司法救助,申请缓交、少交、免交诉讼费用。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1、打离婚官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离婚官司首先应当准备起诉状以及相关的材料,将起诉状提交给法院,法院决定立案审理的,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安排时间开庭审理,法院先行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经过法庭辩论等程序依法作出判决。
2、【法律依据】
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二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