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的内容应该具备合同的所有内容,如果要约的内容与最终签订的合同不一样的,是属于新的要约。
2、【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4、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标的。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4、交房期限。
5、违约责任。
6、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成为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并且承诺生效后,要约就会成为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