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鉴定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工伤鉴定后退休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2、(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3、(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目前《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的。只提出伤情稳定之后去进行伤残鉴定的。工伤认定期间能去单位工作:单位无权辞退劳动者,劳动者享有继续工作的权利,单位需要发放报酬。
2、【法律依据】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鉴定期间可以不上班。
工伤鉴定期间不需要上班,单位应当按照伤情对应的停工留薪期支付工资,俗称误工费,但前提是在劳动仲裁当中提起。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书面证明需要继续休养的,可以继续休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中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工伤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工伤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