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执行死刑的有以下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1、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4、(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三)罪犯正在怀孕。
6、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不停止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复议机关应当对是否停止执行作出决定。
2、(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等。
4、【法律依据】
5、《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6、(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7、(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8、(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