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物低债是债权人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2、代物清偿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3、其一,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
4、其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5、其三,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
6、其四,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
7、【法律依据】:
8、《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以物抵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9、(一)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10、(二)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以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11、(三)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以外,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12、(四)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协议,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这是债务人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履行不能,根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
法律中假释的条件是:
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
3、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是诉讼被告不当,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为其法律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