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此处所称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独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企业法。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如前所述,独资企业享有名称权和商号权。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的名称应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并不是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并无所虞,故独资企业法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金,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这一规定便于独资企业的设立,有利于独资企业的发展。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存续与经营的基本物质条件,必备不可。至于经营场所与经营条件的规模与数量等原则根据各企业不同情况来确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关于从业人员的人数,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企业视情况而定。
1、一般纳税人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可以利用税款抵扣的方式来计算增值税,也就是说,他当期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本期产生的销项税额—本期的进项税额。
2、自2019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所以月销售额在10万元及以下(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不管什么类型的企业,取得的收入都是需要申报的,不管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论该项业务有没有开具发票,个人独资企业也是一样,企业取得不开票收入,需要据实按时申报,如果属于免税的情况,申报时填入对应的项目即可。但是仍然需要申报。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算法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有二种,一种是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齐全的,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具体采用哪种征收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