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些是霸王条款:
1、电影院禁止携带食品和饮品。
2、餐厅禁止自带食物和酒水。
3、饭店或KTV包间消费,必须超过店方设置的最低消费额。
4、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5、卖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6、物品丢失,店方概不负责。
遭遇霸王条款的处理方式如下:
第一,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
第二,若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
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特征有具有五大共性:
1、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2、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4、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5、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霸王条款无效,因此不需要履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