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防护指的是医务人员的三级防护措施。
1、一级防护标准:穿工作服、戴一次性使用帽子、戴一次性使用外科口罩、穿一次性使用隔离衣、戴一次性使用手套。
2、二级防护标准:穿工作服、戴一次性使用帽子、医用防护口罩(N95及以上)、护目镜或防护面罩、外罩一件医用防护服、戴一次性使用手套、穿一次性使用鞋套。
3、三级防护标准:在二级防护的基础上,加戴面罩,或将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换为全面具或带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从2019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积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并需提供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1、用人单位:企业单位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职工医保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按当月在编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与编外职工工资总额之和的10%缴纳职工医保费。
2、在职职工:按其个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
3、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1%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标准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