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以上。
3、所购住房合法、产权清晰。
4、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
5、购买住房首付款符合要求。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等等。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为:
1、符合购买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
2、借款人必须是产权人之一;
3、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条件,即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1、借款人具有城镇户口。
2、本人及所在单位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推算)。
3、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购买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并有所需规定比例自筹资金。
5、有《担保法》规定的资产为贷款抵押或质押。
6、同意办理置业担保或抵押物财产保险。
7、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