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交物业费是业主违约。业主维权应该通过合法的方式和渠道,如果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不满意,可由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若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可由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联名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单方面违约。”由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有合同约定,业主不交物业费实际上是不遵守契约精神。房管部门特别是物业办是物业公司的管理部门,同时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也应该是协调者的角色。
2、法律依据:
3、《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4、(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5、(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7、(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8、(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9、(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还不构成违约,业主仍需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如果在物业管理公司曾书面允诺过的前提下,服务质量却不合要求,业主可以拒交管理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还未交房、延迟交房的情况下,业主是可以拒交物业费的。物业费的缴纳日期应该是从业主实际收到房子之日开始计算的。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房屋延迟交房或因质量问题需要重新维修,稍后入住的情况,该时间段的物业费应该由开发商承担。如果是因为业主自身的原因导致交房之日未到场收房,那么在真正收房之日,这期间拖延的物业费则由业主承担。
2、物业公司不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超出部分的费用,业主可以拒交。物业与业主之间是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双方对于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费用和服务范围方面有变更,应当提前进行公示,征得业主的同意或者重新签订协议,方可实施新的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未经过公示,未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未与业主重新签订协议,合同的行为,业主可以不支付该部分费用。
3、物业服务质量严重不过关,经业主委员会商讨决定,可以与物业交涉,拒交物业费。业主享受到的服务应该要与自己所缴纳的物业费成正比,如果物业公司收了业主的物业费,但是在服务质量方面严重不过关的话,业主应该做好充足的准备和证据,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并和物业交涉。因为这种情况下,业主很难完胜,必须做好充足的准备,提供有利的证据,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习惯上,物业服务合同又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它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职权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行政合同具有本质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