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根据农民工不同的因工致残等级,享受不同标准的待遇。主要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还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法中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2、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
3、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4、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1、女员工怀孕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2、【法律依据】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6、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7、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劳动法工伤认定等级一共有十级。
2、【法律依据】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4、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5、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