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
1、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