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以开工时间到竣工时间的期间为计算依据。
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确定有以下原则: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在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时,如果超出了合同工期,需要分不同的原因进行讨论:
1、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由发包方承担延期责任。
2、如果是因为施工方的原因,导致超过工期的,则由施工方负责。
3、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的施工无法继续,由此产生的延期不应当由施工方负责,发包人不得据此要求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合同中工期违约金上限规定是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确定实际损失的方法:
1、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或者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