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属于开发商违约,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要求维修排除妨害或者解除合同退房,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2、[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青岛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在房屋销售的时候,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有关房屋维修基金的约定来进行缴纳即可。一般都是按购房款的2%到3%的比例向开发商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开发商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不会计入房屋销售收入,在首期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每平方米,多层含别墅的50元每平方米。一般房屋维修基金都是业主在房屋交房之前就需要进行缴纳,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开发商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