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份终了时,将应免税的销售收入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免征增值税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补贴收入
注:此种处理个人存在不同意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完全可以不核算免缴的增值税税额,即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免税销售收入减销售成本即为企业毛利,不必单独计入补贴收入。
根据财会[2016]22号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小规模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实际发生业务时,应该正常计提该项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在企业实际确认可以减免时计入到营业外收入—税收减免科目。比如,企业销售货物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实际减免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1、取得收入的时候,
借: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减免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增值税减免 /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