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状况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起诉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变更抚养权双方协商不一致是可以再次起诉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一、夫妻双方诉讼离婚,可以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以诉讼请求的方式一并提交法院。第二、人民法院会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考虑以下5种情形来进行判决:一、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孩子若8岁以上,要征求孩子的意见。要收集之前抚养权归属方未尽监护义务的证据。写诉状,去对方经常居住地或是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立案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准备好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