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2、第二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司法鉴定伤残级别由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鉴定规则》,对照伤残等级标准,独立作出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2、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
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
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
5、劳动能力评定。
6、活体年龄鉴定。
7、性功能鉴定。
8、医疗纠纷鉴定。
9、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
10、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骨折司法鉴定主要依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标准。
2、交通事故造成骨折,构成伤残的,需要司法鉴定,伤残鉴定的地点,可以由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申请鉴定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