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周朝议守汉州》
【诗人】:苏轼
【朝代】:宋朝
【完整诗词】
茶为西南病,岷俗记二李。
(杞与稷也。
)何人折其锋,矫矫六君子。
(谓思道与侄正孺、张永徽、吴醇翁、吕元钧、宋文辅也。
)君家尤出力,流落初坐此。
谓当收桑榆,华发看剑履。
胡为犯风雪,岁晚行未已。
念归诚得计,顾自为谋耳。
吾闻江汉间,疮痏有未起。
莫轻龚遂老,君王付尺箠。
召还当有诏,挽袖谢邻里。
犹堪作水衡,供张园林美。
1、“为胡而来哉”是倒装句式,出自《秋声赋》。
2、《秋声赋》是宋代大文学家欧阳修的辞赋作品。此赋作于宋仁宗嘉祐四年秋,欧阳修时年五十三岁,虽身居高位,然有感于宦海沉浮,政治改革艰难,故心情苦闷,乃以“悲秋”为主题,抒发人生的苦闷与感叹。
3、全文以“秋声”为引子,抒发草木被风摧折的悲凉,延及更容易被忧愁困思所侵袭的人,感叹“百忧感其心,万事劳其形”,也是作者自己对人生不易的体悟。全文立意新颖,语言清丽,章法多变,熔写景、抒情、记事、议论为一炉,显示出文赋自由挥洒的韵致。
1、胡为乎泥中的意思:如果不是为君主,何以还在泥浆中?原文:式微,式微,胡不归?微君之故,胡为乎中露?式微,式微,胡不归?微君之躬,胡为乎泥中?出自:《诗经·邶风》先秦时代。
2、译文:天黑了,天黑了,为什么还不回家?如果不是为君主,何以还在露水中?天黑了,天黑了,为什么还不回家?如果不是为君主,何以还在泥浆中?
(一)刑法中的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法益侵害行为。其特征:1、表现形式:积极的身体动作;2、直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
(二)刑法中的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而实施刑法所禁止的法益侵害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