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除了货币出资外,股东还可以用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实物等进行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股东自然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2、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
3、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是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5、目前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6、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之分。虽然股东不能凭借其股权直接支配公司财产,但可以基于股权将个人意志作用于公司,使公司通过其经营活动获得财产的增值,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可见,股权具有财产价值并能创造出物质财富。我国公司法又规定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由此可见,股权符合公司法上出资形式的基本要求,可用于公司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