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
2、(1)平等原则,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2)自愿原则,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3)公平原则,即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4)等价有偿原则,即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劳动服务,均应向对方支付对等价款或酬金。
5、(5)诚实信用原则,即民事主体在为民事行为时应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信守诺言。
6、(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7、【法律依据】
8、《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9、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4、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5、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
1、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2、【法律依据】
3、《民法总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4、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5、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6、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7、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8、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