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区域、对业主进行罚款或表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等措施,迫使业主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这些做法缺乏合法性,不宜提倡。在调处这类纠纷时,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指出,业主违约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应采取书面督促或公力救济等合法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上述不当的方法进行所谓的自力救济,否则会构成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1、物业管理的收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3、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4、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5、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6、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1、有些物业公司在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时,会采取断电、断水、限制业主进出物业使用区域、对业主进行罚款或表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等措施;
2、迫使业主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但这些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3、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4、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1、抓好队伍建设。在对内的管理上,严格按规章制度办,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严格的考核, 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员工招聘中, 通过严把招聘,把不合格做物业服务的人员筛选掉。员工上岗后,进行高标准培训,严格要求。
2、严把安全关。设置完善的技防系统,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不断的改进。严格监督管理,使秩序维护员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3、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社区街道和派出所保持紧密联系,及时向他们反映和汇报小区治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