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2、(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3、(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4、(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5、(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找劳动监察部门,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也是不能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的。
无故克扣和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需承担以下后果:
1、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