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权优于所有权。质押权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成立的物权,因此,担保物权设定后,在担保物上,必然会存在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两种权利并存。在这种情况下,担保物权应优先于所有权。即使担保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人仍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是根据物权的性质所作出的判定,亦即一物之上设定限制性物权时,该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所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
动产质押是指度企业将动产(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作为质押物,质押物在银行监控下流动,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方式。其次,动产质押在法律上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知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道押合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根据《担保法》规定,动产质押无需登记。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以质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