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有经营租赁、融资租赁。
2、经营租赁(operatinglease),又称为业务租赁,它是由大型生产企业的租赁部或专业租赁公司向用户出租本厂产品的一种租赁业务。出租人一般拥有自己的出租物仓库,一旦承租人提出要求,即可直接把设备出租给用户使用。用户按租约交租金,在租用期满后退还设备。
3、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e)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买卖不破租赁主要具有以下例外情形:(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排除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民事领域尊重意思自治,约定优先;(二)抵押权设立在先时,抵押权实现后,受让人不受租赁合同的约束,即“先抵后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因此签署租赁合同时要审慎注意,查看租赁物是否已经被抵押;(三)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合同关系,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我国法律对租赁合同的规定有如下条款: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3、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4、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5、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根据法律对合同形式要求的不同,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即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才可以成立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即合同的成立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无须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