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有以下这些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有:
1、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2、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目前,对于房屋征收,主要有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很好理解,就是征收人按照评估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拿到补偿资金后,在市场上自行选购自己的住房。产权调换一般是指征收人用自己开发或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的房屋对换,并结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产权调换要考虑到被征收人对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方面的要求。